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可以选择通过简易程序注销。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无须办理清算组备案、无须刊登报纸公告,只需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内无异议的,便可申请注销登记。环节更少、流程更简。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