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效劳机构及其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承受独立核算单位的拜托,采用电脑记账或手工记账方式,代理其办理睬计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效劳活动。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历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指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或其他需求拜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睬计业务的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理拜托单位办理所拜托的会计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效劳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特地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经过签署拜托合同来明白和标准拜托及受托双方的权益义务关系。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经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除外)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目前,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具有代理记账资历的其他中介机构四品种型。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契合《代理记账管理方法》第四条中关于人员、资产和制度的有关规则。代理记账机构能够承受拜托,受托办理拜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依据拜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材料,依照国度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则停止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注销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材料;
(四)拜托人拜托的其他会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