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
(1)减资的几种情形:
1、资本过剩,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或缩小公司经营规模的时候不需要现有数额的注册资金;
2、公司严重亏损,长期无法弥补;
3、因公司派生分立;
4、资金逾期仍无法到位;
5、公司虚报、虚假、抽逃注册资金经处罚后仍无法纠正;
6、公司回购公司股东股权,需同时办理减少注册资金及相应实收资金;
7、其他需要减资的情形。
(2)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减少注册资金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4)公司的帐面或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高于1元的,允许按每股1元及以上的价格减资,若每股净资产小于1元的,原则上是不允许按每股1元的价格减资,减资的价格原则上不能高于每股净资产;
(5)减资的方式若为非货币方式(即股东因减资而收回的资产系非货币),应当经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评估作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