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一家分公司,是很多大公司业务发展与地域拓展的需要。那么,注册分公司和注册普通公司有区别吗?注册异地分公司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
本地分公司:比如说总公司设立在北京,分公司同样开设在北京,本地分公司一般情况下属于非独立核算,企业无需进行税务相关。本地分公司注册必须是实地注册;
外地分公司:比如说总公司设立在非北京区域,分公司开设在天津,外地分公司属于独立核算,企业需要独立做税务相关。外地分公司可以选择园区注册或者实地注册。
那么注册异地分公司需要企业者准备哪些资料了?企盈为您提供一套服务清单供您参考。
1、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公章原件;
3、总公司公司章程调档;
4、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5、会计上岗证复印件及会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6、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房产登记信息表(实地注册的分公司);
问:在天津设立分公司(总公司在北京),是否必须要在天津当地办理税务登记?分公司员工的社保、个人所得税是否在北京当地缴纳?
答:根据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3、《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
根据上述规定,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谁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谁缴纳社会保险。
以上是关于异地分公司设立以及财税等的相关问题,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分公司注册的相关信息,可以联系在线工商经理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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