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凡有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的任意一条,用人单位可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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