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出版物资质办理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

2018-07-31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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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是伴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出现的出版形态和传播方式,是新兴出版样式之一,网络出版物相对于传统出版物,如书、报、电子出版物等,在本质属性上有高度的一致性,可以看作是传统出版在网络上的延伸与发展。接下来小编就互联网出版物资质办理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全面解读,一起来看一下。


下文就:《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


一、新增互联网推广服务:


对从事互联网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的服务提供商,《管理规定》要求其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该等服务时,查验服务对象的许可证及业务范围。

如其服务对象存在出版、传播《管理规定》所禁止的内容时,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向服务对象提供相关服务。


二、申请门槛提高:


根据《管理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同时《管理规定》针对两类不同主体分别设定了不同的申请门槛。

关于从事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书的出书单位,其请求门槛较低,仅要求具有以下条件:

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书事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书平台

有确定的网络出书效劳规模以及有从事网络出书效劳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效劳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相对于《暂行规定》,《管理规定》特别增加了对服务器和存储设备于境内存放以及设立内容审校制度的要求,明确了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人员资质的要求,并且在应递交的申请材料中增加了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新增前置审批事项:


与2015年修订版的《外商投资工业辅导目录》共同,《管理规定》清晰了网络出书效劳为外商投资制止范畴,中外合资运营、中外协作运营和外资运营的单位均不得从事网络出书效劳。而且,外籍人员不得担任网络出书效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起,《管理规定》还将下述两类事项归入国家新闻出书广电总局的前置行政批阅规模:

网络游戏(包含经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的上网出书;

网络出书效劳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运营、中外协作运营、外资运营企业或境外安排及个人进行网络出书效劳事务的项目协作。


四、明确许可证有效期:


不同于《暂行规定》未谈及《互联网出书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管理规定》清晰了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60日前可从头提出请求,由主管部门决议是否准予连续。


五、新增年检制度:


相较于《暂行规定》,《管理规定》在网络出书效劳单位所应处理的后续改变挂号以及存案规模中主要增加了两项内容:

如网络出书效劳单位的资本结构发生变化,或建立分支机构,应向主管部门请求处理改变挂号手续;

如网络出书效劳单位间断网络出书效劳的,应向主管部门存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间断期限不得超越180日。

关于自挂号之日起满180日未展开网络出书效劳的网络出书效劳单位,《管理规定》不再一刀切地作出刊出挂号的规则,而是供给了例外状况,即网络出书效劳单位如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述景象的,可以向主管部门请求延期。《管理规定》要求持证的网络出书效劳单位每年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自检陈述,由主管部门对网络出书效劳单位的建立条件、挂号项目、出书运营状况、出书质量、恪守法令标准、内部处理状况等进行核验。如网络出书效劳单位在年检中被发现不再具有持证条件的,其许可证可能被吊销。


六、适用范围扩大:


《管理规定》规则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网络出书效劳的,均应适用《管理规定》。这一表述虽与《暂行规定》中的表述无本质差异,但《管理规定》中关于“网络出书效劳”和“网络出书物”的界说较为广泛,实际上扩展了其适用规模。

依据《管理规定》,网络出书效劳是指经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供给网络出书物;网络出书物是指经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供给的,具有修改、制造、加工等出书特征的数字化著作,规模主要包含:

文学、艺术、科学等范畴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著作;

与已出书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书物等内容相共同的数字化著作;

将上述著作经过选择、编列、聚集等方式构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著作以及国家新闻出书广电总局确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著作。


七、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管理规定》不仅沿袭了《暂行规定》中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条款,而且特别增加了不得出版“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的规定。但《管理规定》并未明确如何界定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八、追究负责人责任:


《管理规定》的罚则规定基本采用了《暂行规定》的思路,处罚力度也基本一致。但是,不同于《暂行规定》仅针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管理规定》特别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如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被吊销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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