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因而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通常情况下,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也没有自己的资产,以总公司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而言,符合以下情况,公司需设立分公司:
(1)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2)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分装等生产活动;
(3)公司需要在登记地以外向购买者开具发票;
(4)公司需要在登记地以外设置收款柜台收款;
(5)公司需要在登记地以外设置库房或柜台向购买者交付商品;
(6)公司需要在登记地以外设置核算收入和支出的财务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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