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向市体改办明确提出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办理,并出示下列原材料:
1、公司股东会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
2、公司股东会有关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计划方案;
3、公司股东会有关《公司章程》的修改案(议案);
4、经具备有关从业资格证的会计公司出示的近期一年的审计汇报;
5、公司若向新公司股东增发新股的,应出示新公司股东的资产证明及法定代表人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普通合伙人出示合理身份证),新募资的看向表明及预估效益评估;
6、有国有制股份的,应出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法单位对增加或减少国有制股本的审查意见。涉及到公司认购别的公司股东股本的,应出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法单位单方认购非法人股的审查意见。
7、公司前一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准许文档;
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
(二)体改办对所述原材料审批后,对满足条件的,在十日内下发准许文档。
(三)公司收到审批文档后,按照规定到备案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变动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