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那么哪些可以被视为行政诉讼证据呢?下文告诉你。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鉴定意见;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因此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必须要有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而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且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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