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成立后,若公司需要终止营业,必须到税务局递交《不反对公司注册撤销通知书》获的发给企业的不反对通知书。
一、在下列情况下,将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1.香港公司从未开始营业或停止营业已久;
2.香港公司决定不打算重新营业;
3.已经出售香港公司所有的存货、物业以及证券;
4.清缴公司所有税款,税款包括利得税、物业税、印花税、商业登记费及与该等税项有关的罚款及法庭费用;
5.香港公司税务运作正常,包括未交回税务局已发出的报税表、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公司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但未收到有关年度的报税表;
6.香港公司没有未回复税务局发出的任何查询;
7.香港公司的评税应完结所有的反对或上诉。
二、该公司若不符合以上任何条件,将不会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
1. 通知书将会于申请人在呈交有效申请书并缴交有关费用后的25个工作天内发出。
2. 若公司没有未完成的税务事宜及未清缴的税款,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否则,会发出通知书,列明该公司尚未完成的事宜或未清缴的税款。当该等事宜经办妥或税款清缴后,申请人可填妥通知书的下方部分,呈交本局要求重新考虑申请,而无须再次缴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