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的现行政策根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要求,股东理应按时足额缴纳企业章程中要求的分别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理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进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帐户;并以货币资产出资的,理应依法处理其财产权利的迁移办理手续。股东不依照前述要求缴纳出资的,除理应向企业足额缴纳外,还理应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担负合同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条要求:企业的发起者、股东虚报出资,未交货或是未按时交货做为出资的货币或是非货币资产的,由企业登记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惩处虚报出资额度百分之五之上百分之十五下列的处罚。
因此,期满不足额认缴要担负相对应的义务,那时候不仅足额缴纳外,还需要向早已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担负合同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