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上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意味着“法定代表人”(即公司)行使职权(如签名等)的一个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能够由老总、监事会主席、执行董事、或者股东会受权的责任人(即主管)在其中之一来出任。例如,主管做为聘请职位,是可以不项目投资不占股的,因此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老总,乃至不一定是股东,就算是股东也不一定是大股东。
法定代表人要为公司债权债务义务吗?
依照《公司法》的要求,归属于公司负债的,与个人无关;但若该法定代表人在实行公司职位时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是公司规章,且给公司导致损害的,就必须负责任了。
公司出问题以后,为何法定代表人会出现法律责任呢?
这是由于绝大多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是由大股东出任的,也就是控股股东,即老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的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任。必须留意的是“认缴出资额额”,即假定认缴出资额了一个亿,认缴出资额一万,公司如今欠帐五千万,那么是必须赔付的。
假如这名法定代表人并不是控股股东得话,但由于其签定的一些文档,造成了违反规定违规操作,要负责任吗?假如公司出让了,或是变动了法定代表人呢?
依照《公司法》的要求,公司工商注册事宜产生变动的(包含变动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务由变动后的公司所有担负。
另外《合同法》第七十六条也确立了:合同生效后,被告方不可因名字、名字的变动或是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承办人的变化而不合同履行责任。
因此,有一点必须确立:法定代表人仅仅承担解决公司的负债难题,真实担负公司负债债务义务的还是公司,而公司的钱是股东项目投资的,因此“法定代表人是否股东”危害挺大。
因而,在接任公司出让时,一定要明确该公司是不是将全部的负债债务都解决整洁,包含有木有欠税款、金融机构有木有借款没还这些。
并且彼此所签署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都是承诺:原负债由原股东担负。假如原股东有瞒报负债的状况,那么是能够追究其义务的,但很可能必须新股东先担负,再向原股东追索。